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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8:21:06 GMT 1
他们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的权利。这些调整必须合理且相称,符合工人的需求以及公司的组织或生产需求。 TSJ 理解,任何旨在使调解权有效的措施都是合理的,除非是出于一时兴起或滥用不受保护的权利。(照片:E&J) 以此为基础,该法院在2022年3月作出的裁决(补救措施1813/2021)中对《工人法》第34.8条所承认的权利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当时,TSJ 裁定,“从绝对意义上讲,任何旨在使调解权有效的措施都是合理的,除非它只是一时兴起或滥用不受保护的权利。” “然而,我们面临的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主观权利,而是一种根据相称性参数而受到限制的权利,它与商业、组织和商业管理自由权以及宪法投影的权利相冲突,并且不忽视第三者的权利。 可能受到影响的各方,其安全必须得到保障,除非他们必须屈服于优先保护权,”上述裁决指出。 TSJ认为,“工人没有自由安排工作日的权利,也没有单方面修改的权利,而是有真诚地发起谈判的权利,并且必须得到 手机号码列表 雇主的接受,以便达成和解协议。” 该裁决指出,“虽然最常被援引的司法标准是优先考虑工人的权利,但这并不能成为那些打算配置工作时间以反对、反对或反对的人尽职尽责的借口。商业实体的组织权力。” 合理的改变 加那利 TSJ 社会法庭的法官认为,“选择一种可能的调解方案并没有耗尽权利,该权利可以根据需要多次行使,直到实现调解目的为止,尽管对于需求的持续存在和情况的最终变化使先前的调解尝试无效,具有相同的诉状和证据要求。 ” 正如裁决所强调的那样,“事实审查成功后,对已证实的事实进行了澄清和补充,所叙述的情况与促使承认最初时间规范(星期一至星期六,从 09 :00 至 15:00)。 “没有不同的动机,也没有改变需求,家庭情况相同,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司法上采取的满足工人要求的调解措施不再实现这一目标,特别是当结果证明,现在援引的需要不仅在最初承认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且缺乏足够的实体来再次改变福利制度,至少按照原告所要求的条款,并在下级法院的裁决中获得了有利的接受, ” TSJ 总结道。 考虑到整个裁决中提出的论点,TSJ 裁定“必须维持法律谴责的理由,这必须促使完全撤销在法庭上作出的裁决,并驳回当时由工人。” 此外,“对法律谴责理由的估计必须延伸到下级法院关于损害赔偿的裁决中所做出的承认,从而使这种承认无效,因为不存在可归因于易受影响的雇主实体的不遵守行为。”造成需要修复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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